今年9月10日,西安市大庆路西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两人死亡。交警部门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司法鉴定事故电动车为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而厂家却坚持说,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交通事故 变道时被面包车撞上 电动车上两人亡 今年7月,市民孙女士在鱼化寨买了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该车没有挂牌。“购车时营业员说是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孙女士说,她手中的收据显示,该车价格2099元。 9月10日下午,孙女士的父母想去看看新房,便骑着这辆电动车出门了,没想到发生了交通事故。 孙女士说,当时父亲骑电动车带着母亲,变道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上,后来两人均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显示,事故发生于9月10日下午2时10分许,当时孙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大庆路由东向西方向最内侧机动车道行驶,当他行驶至某酒店门前的掉头口时,适逢孙某(孙女士父亲)骑两轮电动车后载王某某(孙女士母亲)沿中间机动车道向左变道过程中,因孙某某驾车观察不周,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两轮电动车左后侧相撞,导致孙某、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9月11日、9月20日死亡。 该事故认定中还提到,事发时小型客车车速约为54km/h(该路段限速20km/h),因此孙某某存在超速行为。 司法鉴定 事故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事发后,孙女士本以为客车司机超速、观察不周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之后交警给出的处理结果,孙女士无法接受。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孙女士父亲所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为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综合多种证据,交警部门认为,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且变更车道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应承担此事故形成的同等过错;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限定的最高时速,观察不周、制动不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过错;王某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昨日,记者从处理该事故的交警部门了解到,认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是交警部门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而定。一方面,小型客车手续齐全,但驾驶人孙某某存在超速,且事故发生时其未按操作规范,观察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发生事故的两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那该车驾驶人孙某就存在无证驾驶、车辆无牌上路、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 民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而监控视频中显示,两轮电动车突然变道导致了交通事故,因此该车违反这一规定。另外,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而事故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存在违规载人的行为。 电动车厂家 该车属于非机动车 孙女士一直想不通,雅迪电动车厂家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都显示该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但司法鉴定为何把该车鉴定为机动车。 该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中的两轮电动车经检验是以电机驱动的轮式车辆,无人力骑行装置。该鉴定认定,事故中的两轮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轮椅车,没有脚踏功能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综合相关规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10月26日,记者致电雅迪电动车官方客服。一客服人员查询该车车架号后表示,该车属于雅迪电动车其中一种产品,销售于今年7月,与孙女士手中收据相符。该客服人员表示,雅迪电动车是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记者提出质疑,该车并没有脚踏功能,司法鉴定该车是机动车。但该客服人员却一直重复“雅迪电动车是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这一句话。 根据雅迪厂家方面提供的“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显示,其送检的两辆成车以及两套散件的检验结论为合格,该检验报告的签发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但该检验报告并未明确送检车辆是否属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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