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自贡公安交警现通过典型事故案例来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一
事故案情:2021年08月14日11时许,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CAN5**的小型客车从富顺县老交警队往金三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富顺县金山路老保健院门前掉头时,该车左前部与从老交警队往金三阁方向行驶叶某骑行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右侧碰撞,电动车倒地过程中与停靠在停车位内的渝A02V**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叶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违规掉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自贡公安交警提示:驾驶车辆应当遵守路面标志标线指示,车辆在转弯或掉头时一定要仔细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不随意变道,不随意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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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事故案情:2021年8月2日07时许,刘某违规穿拖鞋驾驶川CR***6小型轿车由自流井区东光路往光大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郭家坳菜市场路段时,刘某随意将车停放在路边后未拉手刹离开,导致车辆至对向车道后与詹某驾驶的川CT***1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成因:当事人刘某停车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不文明驾车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自贡公安交警提示: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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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事故案情:2021年7月4日,杨某某驾驶搭乘张某某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王贡路由自流井区舒坪方向往沿滩区永安镇方向行驶,17时38分,行驶至王贡路与何某所驾的川19-AXXXX大中型拖拉机会车后发生侧翻,侧翻后与何某所驾的川C6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张某某受伤及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川C6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此事故中,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搭载张某某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处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在与相对方向也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的何某所驾车辆相会时,因往右急打方向,操作不当,致使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侧翻,并在往左前方溜滑过程中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何某所驾车辆相碰,其行为和过错在此事故中起主要作用。何某某驾驶川19-AXXXX大中型拖拉机与杨某某所驾车辆相会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其行为与过错在此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警示:驾驶机动车前,应当进行驾驶培训,学习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不逆行、不越线。
信息来源:自贡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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